參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和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的規定:
詐騙公私財物,數額較大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;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,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。
但根據最高法關于審理詐騙罪有關問題的司法解釋,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,數額較大以2000元為起點。因此你現在可以向警方報警,由公安局最終偵查確定嫌疑人的詐騙數額,超過兩千的話,就構成詐騙罪,要追究刑事責任。如果低于兩千的話,只能由警方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規定:
第四十九條,盜竊、詐騙、哄搶、搶奪、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。
一、盜竊。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。
二、詐騙。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方法,騙得公私財物的行為。
三、哄搶。行為人明知是國家、集體、公民所有的財物,處于非法占有的目的,一哄而上,乘亂或者乘危急搶走公私財物的行為。
四、搶奪。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,公然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。
五、敲詐勒索。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。保管人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,勒索公私財物的行為。
六、故意損壞公私財物。是指非法毀滅或者損壞公共財物或者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物的行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