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大氣環境 本項目排放的大氣污染物主要是非甲烷總烴和顆粒物。非甲烷總烴經過活***炭吸附裝置處理后經1根15m高排氣筒(DA001)排放。本項目有組織非甲烷總烴排放達到《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GB31572-2015)表5中特別排放濃度限值,廠界無組織非甲烷總烴、無組織顆粒物排放達到《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GB31572-2015)表9企業邊界排放限值,廠內無組織非甲烷總烴排放達到《揮發***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》(GB37822-2019)表A.1中特別排放限值。通過采取以上措施,項目產生的各類廢氣對大氣環境影響較小。 (2)地表水環境 項目營運期產生的廢水主要是生活污水,生活污水進入化糞池處理后達到《污水綜合排放標準》(GB8978-1996)中三級標準及《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》(GB/T 31962-2015)表1中B級標準要求,接管排入高淳新區污水處理廠集中深度處理,尾水達《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GB18918-2002)中一級標準的A標準及《太湖地區城鎮污水處理廠及重點工業行業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》(DB32/T1072-2018)表2標準后,最終排入官溪河。項目運營期產生的廢水對地表水環境影響較小。 (3)聲環境 項目營運期噪聲主要為設備運行時產生的噪聲,經相應的有效處理,項目廠界噪聲滿足《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》(GB12348-2008)中相應的3類標準限值要求,敏感目標章山下和唐邵村噪聲預測值達到《聲環境質量標準》(GB3096-2008)中2類標準。項目運營期對周邊聲環境的影響較小。 (4)固體廢物 本項目產生的固廢主要是生活垃圾、生產過程中的不合格品、檢測廢物、廢邊角料、廢活***炭、廢包裝桶。其中生活垃圾在廠內集中后由當地環衛部門統一清運處理;生產過程中的不合格品、檢測廢物和廢邊角料等一般固廢收集后外售處置。廢活***炭和廢包裝桶等危險固廢定期委托有資質單位處置。項目產生的各類固體廢物均采取相應處置措施后,不會產生二次污染,對周邊環境影響較小。 |